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

最近政府機關對房仲業管制的法令日趨嚴格~~我的些許拙見!

@我對以下爭論的拙見:
[建構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氛圍是現今房仲業的王道經營哲學]:
由領先品牌主導的4項<規格戰>!
1.第一時間快速見面談的能力~透明操作_公平
2.產調內容要充分嚴謹~公正
3.行情揭露完整.即時.正確~公開
4.及感動服務SOP作業流程!~維持高%服務費的關鍵!!

@{爭論點如下}:
不動產仲介業越來越難做了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日修訂“不動產委託承購契約書範本及其應記載暨不應記載事項”草案中 有多項規定過於嚴苛
我業認為不但無法達到維護交易秩序立法之本意 更可能因而徒生更多消費紛爭 草案中規定:
一.委託承購契約書分為專任委託及一般委託 只有專任委託可收保證金 一般委託則不能收保證金
二.委託承購保證金(目前業界慣用之斡旋金)不得超過銷售總價1% 其超過無效 由於保證金額過低 難以達到實質購買意願保證效果 業者認為未來勢必衍生更多悔約糾紛
三.最離譜的是 委託人於買賣成交後若反悔不屢行簽立買賣合約 竟僅需支付二分之一服務報酬 完全無視於委託人係屬惡意違約或過失違約 何況買方簽立委託承購契約前 已有三天審閱期 且簽約後隨時有要約撤回權 若還可任其悔約 則此契約將失去法律約束性 勢必於仲介業實務執行上製造諸多紛爭 !
四.草案中對仲介業規定則更苛 若有部份規定事項未完成 即不得收取該項服務費 甚至完全不得收取全部服務費 需負擔相當損害賠償 ……種種權利義務不對等之規定 實為我業難承受之重 !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